甲女与乙男欲缔结婚姻关系,随前往保健所进行婚前检查。经检查,乙男患有左侧精索静脉曲张三度,保健所让乙男在检查结果上签名,而女方的签名栏由乙男代签,使得甲女无法了解到乙男的婚检情况,导致夫妻不能正常过性生活。最后双方离婚。下列说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是A:保健所发现乙男患有精索静脉曲张,该病不会影响到夫妻生活,但有可能影响到生育。该病不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出于保护乙男隐私的原因未告知甲女的做法,未侵害甲女的精神权益 B: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目的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最终目的是全面了解双方的身体健康情况、检查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保健所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行为,侵犯了甲女的知情权 C:甲女有权要求保健所赔礼道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乙男认为甲女以患有左侧精索静脉曲张三度提出离婚侵害了其隐私权、名誉权 答案: 保健所发现乙男患有精索静脉曲张,该病不会影响到夫妻生活,但有可能影响到生育。该病不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出于保护乙男隐私的原因未告知甲女的做法,未侵害甲女的精神权益; 乙男认为甲女以患有左侧精索静脉曲张三度提出离婚侵害了其隐私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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